近日,我局堅決貫徹落實陸河縣“百千萬工程”指揮部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阻撓重點項目工程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工作部署,嚴厲查處1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件,行政拘留1人,有效消除社會不良影響,維護了轄區(qū)治安穩(wěn)定。
4月6日,河口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有人在微信群聊散布不實言論并煽動人員阻撓輸變電工程施工。接報后,民警迅速行動,立即對信息來源開展核查,并于4月10日將違法嫌疑人朱某壽(男,65 歲,河田鎮(zhèn)人)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jīng)審查,違法嫌疑人朱某壽對其于4月6日上午在多個微信群散布涉一輸變電工程不實路線圖并企圖煽動群眾阻撓項目實施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違法行為人朱某壽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網(wǎng)絡非法外之地,廣大群眾要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對于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關于嚴厲打擊阻撓重點項目工程建設不法行為的通告
為全面推進“百縣千鎮(zhèn)萬村高質量發(fā)展工程”促進城鄉(xiāng)區(qū)域協(xié)調發(fā)展(下稱“百千萬工程”),保障重點項目工程建設順利推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陸河縣“百千萬工程”指揮部研究,決定開展嚴厲打擊阻撓重點項目工程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在全縣重點項目工程建設中,有下列涉嫌違法行為的,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擾亂、阻撓、破壞重點項目工程建設的不法行為堅決嚴查嚴懲、露頭就打。
(一)以影響生活生產(chǎn)、權屬糾紛、征地補償?shù)葹橛桑M織、策劃、煽動、蠱惑、默許相關人員采取聚集鬧事、非訪鬧訪、越級上訪、靜坐示威、私設關卡、破道斷路、堵門斷水斷電、尋釁滋事等各種方式影響施工的或者其他方式破壞建設施工秩序和環(huán)境的;
(二)在微信、抖音等網(wǎng)絡平臺蓄意捏造事實編造謠言,利用謠言牟利、博取關注、誤導群眾甚至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其它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四)圍攻、追逐、攔截、辱罵、毆打、扣押工程項目施工和管理等人員或哄搶、盜竊、損毀建筑材料及機械設備等工程物資財產(chǎn),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
(五)強迫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接受勞務施工、渣土運輸、建筑機械設備租賃等服務;采取哄抬價格、強買強賣等方式,向工程項目提供建筑工程材料和綠化苗木等;采取恐嚇威脅、逞強斗狠等各種脅迫方式,承攬或強行肢解分包工程,強行推薦設計、施工、監(jiān)理隊伍;其他強買強賣、強攬工程、強行參工參運、強行收取費用的;
(六)以工程項目和企業(yè)所在地等理由和借口,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轄區(qū)企業(yè)索要財物,強收“管理費”“保護費”“資源費”的;
(七)在項目規(guī)劃用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果苗木和搶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騙取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的。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對上述各類違法犯罪線索進行舉報,對舉報人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密。舉報經(jīng)查證屬實后,由有關機關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人民幣30萬元。舉報電話:(0660)5666112,110。
被告人葉某雄等12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2021年7月,被告人葉某雄、葉某員、葉某有、葉某和等人多次通過微信群糾集、組織被告人葉某遠、葉某平、葉某妹、葉某壽、葉某漸、葉某梅、葉某松、葉某陸等人到陸河南部新城項目施工現(xiàn)場,威脅、辱罵、推搡施工人員以及圍堵挖掘機,致使項目無法正常施工。在民警到場處理時,葉某雄等人仍阻止施工人員離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并使項目建設受到嚴重損失。
陸河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被告人葉某雄等1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
被告人王某嬌等3人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案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嬌以河口鎮(zhèn)集中供水項目影響村民用水為由,多次糾集被告人王某奮、朱某財?shù)热说浆F(xiàn)場阻止施工,在途徑道路種植果苗、拉橫幅、放棺材、錄制視頻通過微信平臺轉發(fā)、謾罵威脅施工人員及村鎮(zhèn)干部,導致施工進度延誤,并造成經(jīng)濟損失。?
陸河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嬌、王某奮、朱某財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不等。
2020年4月,被告人劉某良多次煽動陸豐市南塘鎮(zhèn)塔仔村村民不要與汕汕鐵路站前三標項目經(jīng)理部簽訂土地補償協(xié)議,嚴重推遲了協(xié)議簽訂時間。劉某良還多次到汕尾和陸豐兩級環(huán)保局、自然資源局、森林公安等部門上訪,舉報項目經(jīng)理部非法采礦、私挖土石等。同年11月,劉某良多次糾集人員前往項目施工現(xiàn)場,采用搭建集裝箱、車輛堵路、辱罵施工人員等手段阻撓施工,造成工程進度延誤。
陸豐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良有期徒刑三年。
陸豐市西南鎮(zhèn)溪云村排水溝修繕施工期間,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多次通過車輛攔路、圍堵挖土機、辱罵政府執(zhí)法人員等手段阻止施工,致使工程無法正常進行,造成經(jīng)濟損失,并使該村40多畝農田無法灌溉、污水無法排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陸豐市人民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